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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法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荔浦县马岭镇广安村委龙牙屯第二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黎庆明、黎庆媛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荔浦县马岭镇广安村委龙牙屯第二村民小组,黎庆明,黎庆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法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荔浦县马岭镇广安村委龙牙屯第二村民小组。被执行人黎庆明。被执行人黎庆媛,本院在执行荔浦县马岭镇广安村委龙牙屯第二村民小组申请执行黎庆明、黎庆媛关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黎庆明、黎庆媛已经按照(2014)荔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荔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宇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淑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