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审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蔡章源、卢幼丽拖欠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狮执审字第110号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公务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邱永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蔡章源,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卢幼丽,女,199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蔡章源、卢幼丽拖欠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26日以被申请执行人蔡章源、卢幼丽双方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于2012年10月29日生育壹男孩,于2014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属未婚生育为由,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狮卫计征决(2014)第0507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向被征收人蔡章源、卢幼丽征收社会抚养费28723元,被征收人蔡章源、卢幼丽应于2014年10月26日前向石狮市永宁镇人民政府缴纳。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卫计征决(2014)第0507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10月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蔡章源、卢幼丽。被执行人蔡章源、卢幼丽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缴纳社会抚养费。本院认为,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卫计征决(2014)第0507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法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蔡章源、卢幼丽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也未履行,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蔡章源、卢幼丽必须于2015年3月6日前把拖欠的社会抚养费28723元及滞纳金交到本院(祥芝人民法庭)。三、被执行人蔡章源、卢幼丽在上述期限内如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费331元,由被执行人蔡章源、卢幼丽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清漂审 判 员 李少雄代理审判员 蔡芳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