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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厦伟业(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上海金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华厦伟业(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上海金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50号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夏耕,职务: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志乾,该公司员工。被告:华厦伟业(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金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厦伟业(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上海金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8日通知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雷 晨��理审判员沙启峰人民陪审员  张从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