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洪卫与孙强、刘瑞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卫,孙强,刘瑞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23号原告洪卫。被告孙强。被告刘瑞瑞。原告洪卫诉被告孙强、被告刘瑞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厉昱中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强、被告刘瑞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卫诉称,原告与被告孙强是同学关系。2014年5月15日,被告孙强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4年6月25日出具承诺书,承诺于6月底前还清。但被告孙强仅于2014年12月12日归还了9000元,尚欠21000元至今未还。被告孙强与被告刘瑞瑞系夫妻关系。现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孙强未作答辩。被告刘瑞瑞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5日,被告孙强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洪卫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指定收款帐户为被告刘瑞瑞的农业银行帐户62×××13。当天,原告洪卫转入该指定帐户30000元。2014年6月25日,被告孙强出具承诺书,承诺于6月底前还清,否则以车间同等布作抵押。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孙强仅于2014年12月12日归还了9000元,尚欠21000元至今未还。另查,被告孙强与被告刘瑞瑞于2010年9月3日登记结婚。以上查明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进账单、转账回单、承诺书、两被告结婚证复印件、固始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洪卫与被告孙强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孙强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及时还款,拖欠不还是欠理的,故引起本案纠纷的责任在被告孙强。孙强虽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但借款日期在孙强与刘瑞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属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瑞瑞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21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强、被告刘瑞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洪卫借款2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元,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99),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厉昱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华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