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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富商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冯光明、肖建华与肖建华、陈雅玲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光明,肖建华,陈雅玲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商初字第2024号原告:冯光明。委托代理人:俞云鹏、史慧锋。被告:肖建华。被告:陈雅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光明诉被告肖建华、陈雅玲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光明以另案起诉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光明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光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冯光明承担。审 判 员 陈健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杨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