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韩承轩与被告张新元、邯郸市天翼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徐铁柱、长春市鑫驿物流有限公司、长春市祥龙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滨汉执字第0201号韩承轩:原告韩承轩与被告张新元、邯郸市天翼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翼旅游)、徐铁柱、长春市鑫驿物流有限公司、长春市祥龙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滨汉民初字43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5)滨汉执字第0201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韩淑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合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