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执字第002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刘爱民、李侠与安徽凯姆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民,李侠,安徽凯姆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00234-2号申请执行人刘爱民。系刘豆豆之父。申请执行人李侠。系刘豆豆之母。被执行人安徽凯姆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经济开发区淝河北路。法定代表人:陈娟,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淮执字第0023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凯姆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整。现因需被执行人安徽凯姆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已将付款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凯姆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整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剑平执行员 万功培执行员 唐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