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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行申请执行石家庄太行电力杆塔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行,石家庄太行电力杆塔有限公司,何地震,马荣芳,姜俊群,王香蜜,何振刚,李玉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藁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行。负责人郭振东。被执行人石家庄太行电力杆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地震。被执行人何地震。被执行人马荣芳。被执行人姜俊群。被执行人王香蜜。被执行人何振刚。被执行人李玉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藁民初字第022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石家庄太行电力杆塔有限公司、何地震、马荣芳、姜俊群、王香蜜、何振刚、李玉更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