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民一调确字第0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安心、李世华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安心,李世华,吴程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一调确字第000058号申请人李安心,居民。申请人李世华,居民。申请人吴程程,居民。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李世华、李安心、吴程程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邱林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世华、李安心、吴程程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一事发生纠纷,2014年12月17日经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李世华的住院医疗费凭票据由李安心支付;另李安心给付李世华住院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三轮车维修费合计2100元;上述款项在签收本裁定书时一次性付清。吴程程的车损由其自行承担。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 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詹忠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