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刑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2
案件名称
吕振强贩卖、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振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鲁刑执字第114号罪犯吕振强,现在山东省青岛监狱服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作出(2009)青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振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09)鲁刑一终字第90号刑事判决,将吕振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罚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生效法律文书送达后,交付监狱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以(2012)鲁刑执字第74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吕振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青岛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青岛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吕振强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记功三次、表扬一次的奖励,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振强于1983年11月19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0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6年4月11日因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8年4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年4月21日因病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吕振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减刑建议书所述情况属实。上述事实有罪犯吕振强的入监登记表、总结鉴定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百分考核表及历次裁判文书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认为,罪犯吕振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因犯流氓罪、盗窃罪、窝藏罪、贩卖毒品罪,先后四次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此次犯罪又系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罪,说明其屡教不改,可改造性差,应在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吕振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本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33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睿代理审判员 陈新厂人民陪审员 苏海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宗芳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