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阳法新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惠州市惠阳区广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鑫大地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惠阳法新民初字第224号原告惠州市惠阳区广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琴芳。委托代理人李振华,广东力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素华,广东力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鑫大地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安。原告惠州市惠阳区广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建电力公司”)诉被告惠州市鑫大地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大地玻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广建电力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振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大地玻璃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建电力公司诉称,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115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115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经本院审查,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事实查明,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惠州市鑫大地玻璃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惠阳区广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3年1月8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6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诉讼费2900元,由被告惠州市鑫大地玻璃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原告惠州市惠阳区广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惠州市鑫大地玻璃有限公司在上述履行期限内迳付给原告惠州市惠阳区广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潘伟雄审 判 员 谢运生代理审判员 邹思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