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2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杨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280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78号。组织机构代码90307072-0。法定代表人雷成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彭云,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员工,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宿舍。被告杨杰,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6元,减半交纳21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周波负担。审判员 李永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