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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2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王凤明与北京双环之星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凤明,北京双环之星传动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28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凤明,男,1951年4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双环之星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乡大灰厂东路乙26号。法定代表人常新月,财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昌,男,1950年12月22日出生,北京双环之星传动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万祥,男,1961年5月22日出生,北京双环之星传动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上诉人王凤明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76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王凤明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凤明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凤明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云代理审判员  刘 洁代理审判员  易晶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