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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中行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旭东与行政登记二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中行终字第1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旭东,男,汉族,1981年9月22日出生,张掖市甘州区人。上诉人张旭东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4)甘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张旭东以“甘州区法院同意受理该案”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旭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旭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旭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海全审判员  齐 焕审判员  郭永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