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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龙民初字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龙口市鑫龙运输有限公司与王连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市鑫龙运输有限公司,王连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龙民初字439号原告:龙口市鑫龙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顺昌,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玉乡,系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陈泉泰,系该单位职工。被告:王连军,男,约47岁,汉族,居民,住龙口市龙港街道红光居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口市鑫龙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连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口市鑫龙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口市鑫龙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连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5元,由原告龙口市鑫龙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刁希成人民陪审员  王维君人民陪审员  宋殿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