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2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马征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727号罪犯马征,河北省保定市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该犯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作出(2011)北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征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9月25日至2014年5月29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获单项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征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