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罗海红诉江书晓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红,江书晓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35号原告罗海红。委托代理人XX力。被告江书晓。原告罗海红诉被告江书晓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召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海红负担。审判员 黄万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志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