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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罗海红诉江书晓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红,江书晓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35号原告罗海红。委托代理人XX力。被告江书晓。原告罗海红诉被告江书晓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召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海红负担。审判员  黄万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志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