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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汉族,1963年5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1年6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西大同路3号院3号楼6层40号(产权证号:09010522**)的房屋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身份证号:410104196305220528)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礴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刘建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银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