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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牟民一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烟台宏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烟台平土房地产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宏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烟台平土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一初字第737号原告:烟台宏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振兴街652-16号。法定代表人:李涛,经理。委托代理人:曲振阳,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凯莉,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平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鱼鸟河街道办事处于家庄村。法定代表人:肖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宏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平土房地产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宏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宏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23元减半收取157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烟台宏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交纳。审判员  隋秀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晓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