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海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孙峰与张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峰,张姚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商初字第218号原告:孙峰。委托代理人:汪正一,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佳欢,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姚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峰与被告张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峰撤回起诉。审判员 沈伟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於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