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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贠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贠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秦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秦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贠某,男,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秦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秦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秦检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贠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秦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一)2003年该村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中,郭嘉镇政府下达了270亩退耕还林任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该村实际面积与乡政府下达的任务面积有缺口,为了完成任务,该村时任文书贠某,私自将短缺的19.7亩面积以虚报的方式完成。当时在造册时,贠某分摊到贠某巴名下3.6亩,贠某全名下5.1亩,贠某强名下2.9亩,胥某甲名下3.5亩,自己名下4.6亩,共虚报了19.7亩。表册签写完成后,贠某统一上报到郭嘉镇政府,完成了该村的退耕还林工程。退耕还林补助款到位后,胥某甲名下的3.5亩补助款由胥某丁占有并使用。贠某巴名下的3.6亩,贠某全名下5.1亩,贠某强名下2.9亩,贠某名下4.6亩,共计16.2亩补助款全部由贠某占有并使用。2004年,退耕还林补助款每年每亩补助现金140元,现金补助20元。2004年至2007年,被告人贠某先后共领取虚报的16.2亩补助款共计10368元。从2008年开始,实行“一折通”后,退耕还林补助款统一打入村民“一折通”存折,时任书记贠某在重新造册时,将虚报的16.2亩数重新分摊到其子贠某岩名下8.7亩,其哥贠某福名下7亩,自己名下0.5亩。2008年至2010年,贠某先后共领取虚报16.2亩补助款7776元。从2011年开始,退耕还林的补助标准变成了每年每亩70元。2011年,贠某共领取虚报的16.2亩补助款1134元;在2012年时,贠某不再担任该村书记后,其子贠某岩名下7.3亩的退耕还林补助,由郭嘉镇政府管理使用。其使用的虚报面积变为8.9亩,从2012年至2013年,贠某共领取补助款1246元。综上,贠某利用虚报的16.2亩退耕还林,先后共领取国家的补助款20254元,其中5500元用于上交秦安县减负办公室在2007年核查惠农资金落实情况时的罚款;5400元用于下山村委会租用办公场所的租金;930元用于村干部培训费;1005.5元用于购买村委会喇叭等办公设备。剩余7688.5元,全部用于自己家庭的日常支出。(二)在2008年地震后,时任书记贠某私自截留该村“三孤三无”人员补助款共计9000元,分别是贠某虎名下3000元,贠明吉名下2400元,胥某乙名下600元,胥某丙名下1200元,贠某林名下1800元。其中2150.72元用于了该村五保户贠信生住院治疗费。剩余6849.28元贠某占为己有,并全部用于家庭的日常支出。公诉机关为举证证明被告人贠某的上述犯罪事实成立,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任职证明、郭嘉财政所调取的粮食补助改补现金发放通知册、下山村灾民临时生活补助发放花名册、秦安县农民负担监督领导小组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发票、户籍证明、现金缴款单及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指控认为,被告人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供认属实,当庭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一)2003年,郭嘉镇下山村村委会在实施退耕还林过程中,因镇政府下达的面积与实际面积相差19.7亩,为了完成任务,时任村文书的贠某私自决定虚报短缺的19.7亩面积。在造册时,在贠某巴名下虚报3.6亩,贠某全名下虚报5.1亩,贠某强名下虚报2.9亩,胥某甲名下虚报3.5亩,自己名下虚报4.6亩。退耕还林补助款到位后,除胥某甲名下的3.5亩补助款由胥某丁占有并使用外,其余16.2亩补助款全部由贠某占有并使用。(1)2004年,退耕还林补助款每年每亩补助现金160元。2004年至2007年,被告人贠某先后共领取虚报的16.2亩补助款共计10368元。(2)2008年开始,实行“一折通”后,退耕还林补助款统一打入村民“一折通”存折,时任书记的贠某在重新造册时,将虚报的16.2亩数重新分摊到其子贠某岩名下8.7亩、贠某福名下7亩,自己名下0.5亩。2008年至2010年,贠某先后共领取虚报16.2亩的补助款7776元。(3)2011年开始,退耕还林的补助标准每年每亩70元。2贠某共领取虚报的16.2亩补助款1134元;2012年,贠某不再担任该村书记后,其子贠某岩名下7.3亩的退耕还林补助由郭嘉镇政府管理使用,贠某的虚报的退耕还林面积变为8.9亩。2012年至2013年,贠某共领取虚报的退耕还林补助款1246元。综上,被告人贠某虚报退耕还林面积16.2亩,先后共套取国家的补助款20254元,其中5500元用于上交秦安县减负办公室在2007年核查惠农资金落实情况时的罚款;5400元用于下山村委会租用办公场所的租金;930元用于村干部培训费;1005.5元用于村委会购买喇叭等办公设备,剩余7688.5元,全部归个人使用。(二)2008年5.12地震后,时任书记的贠某私自截留该村“三孤三无”人员补助款共计9000元,分别是贠某虎名下3000元,贠明吉名下2400元,胥某乙名下600元,胥某丙名下1200元,贠某林名下1800元。其中2150.72元用于了该村五保户贠信生住院治疗费,剩余的6849.28元贠某占为己有,全部归个人使用。另查明,被告人贠某于2014年8月5日向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涉案款专户上缴赃款14537.7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贠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胥某丙、贠恒娃、胥某丁、贠换存、贠女子、贠某虎、贠某林、贠成林、胥某乙的证言,书证郭嘉镇政府出具的贠某任职证明、郭嘉镇财政所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改补现金发放通知册、郭嘉镇政府退耕还林资金发放花名册、下山村灾民临时生活补助发放花名册、下山村临时生活补助“三无”人员发放花名册、郭嘉镇“三孤”人员后续生活救助发放花名册、贠某、贠某岩、贠某福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秦安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文件、处罚决定书、收条、收据、贠信生住院费用结算单、户籍证明、现金缴款单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贠某在担任郭嘉镇下山村村委会文书、书记、主任期间,利用协助基层人民政府从事公务活动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在实施退耕还林过程中,虚报退耕还林面积,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7688.5元,在“三孤三无”补助款发放过程中,私自截留“三孤三无”人员补助款6849.28元,以上共计14537.78元,归个人使用,被告人贠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秦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在侦查阶段主动退清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结合秦安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对居所地社区没有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刑事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二、赃款14537.78元,其中6849.28元,由秦安县人民检察院退还贠某虎2283.08元、贠明吉18**.5元、胥怀成456.6元、胥让福913.2元、贠某林1369.9元,剩余7688.5元,由秦安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永花代理审判员  黄春艳人民陪审员  黄新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晨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