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州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薛建军、刘建与刘建、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建军,刘建,刘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州民初字第00023号原告薛建军。被告刘建。被告刘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建军与被告刘建、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 霞审判员 宿俊娟陪审员 刘亚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