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俞暘与马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俞暘;马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洁。上诉人俞暘因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民一(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只是上诉人户籍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虹口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本案中被上诉人于2014年5月起诉,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其在被上诉人起诉时已在虹口区其主张的地址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秀丽审 判 员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