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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林海城与林川安、林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城,林川安,林全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33号原告林海城,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川安,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全胜,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海城与被告林川安、林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清楚,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海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易文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诗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