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晓峰与潍坊万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范乐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峰,潍坊万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范乐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54号原告王晓峰。被告潍坊万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福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范乐恩,潍坊万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责人崔建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峰与被告潍坊万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范乐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对原告车辆损失申请重新鉴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曹玉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