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婺商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与朱艳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朱艳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38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负责人:许德明。委托代理人:李晓强。被告:朱艳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诉被告朱艳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韩小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褚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