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执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马金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执字第207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时尚西路19号万通新城2号楼。法定代表人柏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金迎,女,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执行人马金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红民初字第5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金迎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物业费6093.42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6118.42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6118.42元。经执行,被执行人马金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红民初字第5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育审 判 员 吴杰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