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峄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程克鑫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克鑫,时军会,李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枣峄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程克鑫,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时军会,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亚平,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4)峄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2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亚平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