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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立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高宝臣诉杨淑珍等返还原物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宝臣,孔凡静,杨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立保字第3-2号申请人:高宝臣,男,汉族,1953年11月12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孔凡静,女,1976年11月30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杨淑珍,女,1959年4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5)昌民立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华润万家超市应付杨淑珍租金956,092.22元及吉林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房籍(产权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龙字第Y0000049**号),现因被申请人提出的保全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停止支付华润万家超市应付杨淑珍租金956,092.22元;解除查封担保人吉林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房籍,产权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龙字第Y0000049**号。审 判 长  曹 红审 判 员  姜淑清审 判 员  苏晓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梁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