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法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爱花与被执行人蓝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爱花,蓝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忻法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罗爱花,女,1966年10月14日出生,壮族,居民,现住广西忻城县。被执行人蓝民,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壮族,居民,现住广西忻城县。本院在执行罗爱花申请执行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忻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忻民初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蓝民将案件款18000元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为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忻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忻民初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蓝建武审判员 蓝锦翔审判员 盘日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蓝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