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正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海洲与被执行人师亚龙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海洲,师亚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任海洲,男,汉族,1987年9月21日出生,住正宁县城。被执行人师亚龙,男,汉族,1991年3月12日出生,住正宁县城。申请人任海洲与被执行人师亚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正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任海洲的医疗费7166.90元、误工费1300元、护理费1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交通费120元,共计10306.90元,由被告师亚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7214.83元,其余由原告任海洲自负。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任海洲承担150元,被告师亚龙承担350元。判决生效后,师亚龙未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任海洲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师亚龙发出执行通知。经执行人员多次找被执行人师亚龙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2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师亚龙一次性付给任海洲5000元,下余案款及诉讼费任海洲不再要求师亚龙承担。本案即和解执行完毕,执结标的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建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亚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