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翟建轮、翟润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建轮,翟润宏,翟宇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321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建轮,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1986年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经三次减刑后于1997年3月14日被假释,假释期限至2002年12月1日。因本案于2013年5月2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辩护人李晓雄,系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翟润宏,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1992年12月2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减刑后于2007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5月2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辩护人龚淳,系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翟宇洲,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因本案于2013年6月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辩护人金会振,系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4)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建轮、翟润宏、翟宇洲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庞碧涛、检察员刘一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建轮及其辩护人李晓雄、被告人翟润宏及其辩护人龚淳、被告人翟宇洲及其辩护人金会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称,1、2013年5月13日凌晨时分,被告人翟建轮伙同被告人翟宇洲,开车并携带汽车解码器、干扰器、汽车钥匙等作案工具窜至珠海市香洲区福星豪庭小区前马路边,盗走被害人吴某停放在此的粤C×××××丰田花冠小轿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169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二人连夜驾车逃离珠海,在惠州以18000元将被盗车辆卖掉,之后将钱挥霍。2、2013年5月14日凌晨时分,被告人翟建轮伙同翟宇洲开车并携带汽车解码器、干扰器、汽车钥匙等作案工具窜至珠海市香洲区怡景花园12号商铺门前,盗走被害人柳某1停放在此的粤C×××××丰田花冠小轿车一辆(经鉴定,价值6l826元)。二人驾车逃离珠海,并在惠州以18000元将被盗车辆卖掉,之后将钱挥霍。3、2013年5月2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翟建轮伙同翟润宏开车并携带汽车解码器、干扰器、汽车钥匙等作案工具窜至珠海香洲区星园路仁恒星园二号门门口路边,盗走被害人张某1停放在此的粤C×××××丰田威驰小轿车一辆(经鉴定,价值45229元)。二人连夜开车逃离珠海,并在惠州以20000元将被盗车辆卖掉。4、2013年5月2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翟建轮伙同翟润宏开车并携带汽车解码器、干扰器、汽车钥匙等作案工具,窜至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和协绿城小区朗荣五金店门口,盗走被害人朱某的粤C×××××丰田花冠小轿车一辆(经鉴定,价值56667元)。二人连夜开车逃离珠海,并在惠州以18000元将被盗车辆卖掉。5、2013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翟建轮携带汽车解码器、干扰器、汽车钥匙等作案工具窜至惠州市东湖花园小区楼下,将被害人张某2的丰田花冠小轿车盗走(经鉴定,价值90936元)。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物证、书证、现场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翟建轮、翟润宏、翟宇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翟建轮、翟润宏、翟宇洲及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三被告人均没有实施盗窃犯罪,三被告人在被抓获后,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由此主张对所有的供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均予以非法证据排除。被告人翟建轮、翟润宏的辩护人还提出,1、被告人翟建轮、翟润宏对作案地点的辨认中,辨认时间相差5分钟而辨认的见证人却均为“罗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地点的辨认笔录不能作为证据采信。2、在起诉书指控第三单盗窃(张某1车辆被盗)和第四单盗窃(朱某车辆被盗)中,被告人翟建轮、翟润宏在派出所的供述、被害人张某1、朱某的陈述在盗窃的时间、被盗车辆颜色和型号、盗窃步骤等方面均有矛盾。经审理查明,1、2013年5月13日凌晨时分,被告人翟建轮伙同被告人翟宇洲,开车并携带汽车解码器、干扰器、汽车钥匙等作案工具窜至珠海市香洲区福星豪庭小区前马路边,盗走被害人吴某停放在此的粤C×××××丰田花冠小轿车一辆(经鉴定,价值61698元),之后二人连夜驾车逃离珠海。2、2013年5月14日凌晨时分,被告人翟建轮伙同翟宇洲开车并携带汽车解码器、干扰器、汽车钥匙等作案工具窜至珠海市香洲区怡景花园12号商铺门前,盗走被害人柳某1停放在此的粤C×××××丰田花冠小轿车一辆(经鉴定价值6l826元),之后二人驾车逃离珠海。3、2013年5月2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翟建轮伙同翟润宏开车并携带汽车解码器、干扰器、汽车钥匙等作案工具窜至珠海香洲区星园路仁恒星园二号门门口路边,盗走被害人张某1停放在此的粤C×××××丰田威驰小轿车一辆(经鉴定,价值45229元),之后二人连夜开车逃离珠海。4、2013年5月2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翟建轮伙同翟润宏开车并携带汽车解码器、干扰器、汽车钥匙等作案工具,窜至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和协绿城小区朗荣五金店门口,盗走被害人朱某的粤C×××××丰田花冠小轿车一辆(经鉴定,价值56667元),之后二人连夜开车逃离珠海。5、2013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翟建轮携带汽车解码器、干扰器、汽车钥匙等作案工具窜至惠州市东湖花园小区楼下,将被害人张某2的丰田花冠小轿车盗走(经鉴定,价值90936元)。另查明,被告人翟建轮、翟润宏因本案于2013年5月28日被抓获归案,公安民警缴获二人驾驶的挂粤A×××××假牌的小轿车,并从车上及被告人翟建轮、翟润宏随身携带的包内缴获被害人柳某2、朱某被盗车上财物,以及一批作案用的屏蔽器、假车牌、车锁匙、手机等(详见扣押清单),扣押的八部手机中包括一部号码为137××××9911的黑色手机。挂粤A×××××假牌的小轿车系被害人张某2被盗车辆,已经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柳某2、朱某被盗财物亦已经依法发还。被告人翟宇洲因本案于2013年6月8日被抓获归案,公安民警缴获了其所驾驶的粤B×××××灰色丰田小汽车一辆、廖桂玲的《机动车行驶证》一本、号码为158××××2641的手机一部。被告人翟建轮于1986年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经三次减刑后于1997年3月14日被假释,假释期限至2002年12月1日。被告人翟润宏于1992年12月2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减刑后于2007年1月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一、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翟建轮的供述,2013年6月5日在珠海市第二看守所供述,具体盗得的财物我记不清了,我记得在其中一台车上拿了一本叫柳某2的机动车驾驶证,在另外一台车上取出一个包,包里有一个叫朱某的存折、商品买卖合同、保险票据及税票等物品,我把这些物品都放在我从惠州开来珠海盗窃的车上,以上物品都被公安民警扣押了,我不记得还有没有其他财物了。我从惠州开来珠海实施盗窃的车辆是我从惠州盗窃来的。大约在2013年5月的一天凌晨,我一个人到惠州惠城区东湖花园小区楼下,发现该楼下放着丰田系列的小车,我就用随身携带的解码器将该车车门打开,然后用事先配好的丰田花冠车锁匙一把把试,其中有一把将该车启动,我就将该车盗走了,后来我就把该车车牌取下,换上我准备好的粤A×××××车牌,该车我没有拿去卖留着自己用了。2013年7月2日在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的询问笔录中供述,我有盗窃汽车,同伙有翟润宏和翟宇洲两个。2013年7月15日在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的询问笔录中供述,翟宇洲知道我们到珠海是盗窃机动车,来之前我告诉他,他同意我们才到珠海的。翟宇洲所开的一台丰田威驰车是我给他开的,该车是我2013年5月份在网上买的,网站我不记得了,我花了25000元,我买车时,车牌号是粤B×××××。被告人翟建轮当庭供述,搜出的解码器、钳子等都是从我这里搜出来的,但我不知道这些东西为什么会在车上,车是我刚买的。被告人翟建轮辨认出共同实施盗窃的被告人翟润宏、翟宇洲。2、被告人翟润宏的供述,2013年7月2日在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讯问笔录中供述,我有盗窃他人机动车两次,经过我本人的现场辨认,一次是在珠海市香洲区仁恒星园二号门门口,另一次是在香洲区前山和协绿城小区朗荣五金店门口。当庭供述,扣押清单中的扳手等工具是从翟建轮的包里搜出来的,公安把它们部分放在我包里,硬说是我的。被告人翟润宏辨认出被告人翟宇洲。3、被告人翟宇洲的供述,2013年5月15日前,具体日期我记不清楚了,我叔翟建轮叫我和他一起到珠海,我知道他到珠海偷车,他说我只要帮他看看风,把从惠州开过来的车开回惠州就行了。后来我就和他一起开车到珠海,大概到那天的凌晨0时许,我们走到一个小区门口(经辨认是珠海市香洲福星豪庭小区正门口),我叔停下车,我就在路边看着。后来我叔打电话叫我开车,我就知道他偷到车了,我就开来的那台花冠车回惠州了。还有一次是15日前,我叔叫我到珠海,也是到了凌晨时分,我们走到一个小区的商铺门口(经辨认是在珠海市香洲香海路怡景花园12号商铺门口),当时是我开车,我叔叫我停车后,他就走到一台花冠车那里,后来他将该车打着了火,他就叫我开车回惠州,我们就一前一后开车离开了珠海。2013年6月8日15时许我在惠州火车站被公安抓获,BYZ005小车和该车的行驶证及我的手机都被翠香派出所扣押了。当时我开了一台车牌号为粤B×××××的车,该车是我叔翟建轮于2013年4月下旬卖给我的,当时谈好是38000元,但我还没有付钱给他,他说车是有牌有证的,我不知道他是从哪里搞来的车。当庭供述,粤B×××××是被告人翟建轮的车,我向他借着开的。翟宇洲辨认出其与翟建轮盗窃机动车的福星豪庭小区正门口路边、香洲区香海路怡景花园12号商铺门前路边。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柳某2的陈述,2013年5月13日晚上17时30分左右,我从外面开车回到公司香洲区香海路12号商铺,我将车停在12号商铺门前的停车位处,到了晚上20时左右我将一桶水放在车上,之后一直没用过车,到次日早上6时30分左右,我开车去开工,可出到门口时发现我的车不见了,四周寻找也没见,我意识到车可能被偷了,于是就报110。我被偷的车是一台灰色的丰田花冠,型号TV7160GD,车前面的丰田标志掉了,后面保险杠因被撞有裂纹,被偷的车内有我的驾驶证、车的行驶证。2、被害人朱某的陈述,2013年5月26日的询问笔录中陈述,2013年5月25日我将车停在住所前山和协绿城花园外面的朗荣五金店与油漆店之间,次日上午8点左右,我从住处出来还见到我的车停在那里,到上午11点就发现车不见了。被盗的是一台灰色的丰田牌TV7160GM小汽车,车牌号码是粤C×××××。同时被盗的还有我的三个建设银行存折,联想牌神州手提电脑一部,领取房产证的登记表一份。我停车时已经锁好了汽车的油路锁、钛盘锁、电子门锁。2014年10月31日的询问笔录中陈述,2013年5月26日上午8时左右看到车停在商铺门口的是我父亲,我父亲不知道车牌号,只知道车的颜色,他认不出车,我是听父亲说8时还看到车,本人没有看到。我停车后应该有锁油路锁,油路锁装在开启油箱盖的按键旁边很容易看到的地方,是一个黑色和家庭用的普通灯开关一样的按键,只要按下就可以开或关。3、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2013年5月23日23时许,我将一辆车牌为粤C×××××威驰小轿车停放在香洲区星园路仁恒星园二号门附近路段,直到5月24日10时许,我外出取车发现我的小轿车不见了,被盗车辆是香槟金色丰田威驰小车,车牌号为CD27**。4、被害人吴某的陈述,2013年5月12日21时许,我驾驶粤C×××××汽车回到文园路福星豪庭,将车停在小区门口的路边,锁好防盗锁和方向盘锁锁后,我就回家了。大约晚上23时许我在家里的阳台上还看见我的车,到了5月13日早上6时40分许,我在家里的阳台上发现车不见了,查找后没有找到汽车就报警了。被盗的汽车是银白色丰田花冠汽车,车牌号是粤C×××××。5、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2013年5月4日18时30分我将汽车停在东湖五区北二门附近,当时锁了遥控锁和方向盘锁,次日早上10时许我就找不到我的车,我的车是一辆灰色丰田花冠牌小车,车牌号是粤L×××××。被害人张某2辨认出惠城区东湖五区北二门处就是其小轿车的被盗现场。三、证人证言。1、证人梁某1的证言,我在珠海从事配钥匙工作,之前帮“老友记”配了两次钥匙,2013年5月28日凌晨,我和妻子梁某2、“阿宏”和“老友记”在香洲区拱北桂花中心大厦后面大排档吃饭,刚坐下就有警察过来盘查我们,之后就将我们带到了派出所接受调查。证人梁某1辨认出被告人翟建轮就是找其配钥匙的“老友记”。2、证人梁某2的证言,2013年5月28日凌晨,我老公梁某1接到一名男子的电话,因为我老公前几天给这名男子配了车钥匙,现在客户要请我们吃饭,我老公与他们约定到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桂花中心大厦后面的大排档吃饭,我们刚刚赶到那边,就有警察过来盘查我们,之后就将我们带回调查。四、书证。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证实电话号码132××××6886在2013年5月1日0时至2013年5月29日0时无通话记录,也没有该号码的机主资料。手机号码137××××9911是惠州的手机号码,该号码在2013年5月13日05:37:15、06:07:28、07:02:44在珠海有通话记录、2013年5月13日07:02:44在中山有通话记录;2013年5月14日03:28:52在广州有通话记录、2013年5月14日03:55:03在东莞有通话记录;2013年5月23日22:42:44在珠海有通话记录;2013年5月24日05:01:37在惠州有通话记录;2013年5月24日09:22:47至2013年5月26日01:48:52在珠海有多次通话记录;2013年5月26日01:57:56在中山有通话记录、5月26日03:39:39在惠州有通话记录。手机号码158××××2641是惠州的手机号码,该号码在2013年5月13日05:37:15在珠海有通话记录、07:02:43在中山有通话记录。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犯罪嫌疑人翟建轮、翟润宏、翟宇洲涉案物品经过,证实2013年5月28日被告人翟建轮、翟润宏驾驶粤A×××××灰色丰田小汽车到香洲区拱北桂花中心大厦后面大排档就餐之际被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翟润宏随身携带的黑色挂包里搜出现金二千元、汽车解码器一个、锁胆三个、螺丝刀一把、“L”型扳手一只;当场从被告人翟建轮、翟润宏驾驶的粤A×××××灰色丰田小汽车内搜出柳某2的《机动车行驶证》,朱某的《培训证书》、《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单》、二本中国建设银行存折、《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住房公积金房屋担保借款合同》、《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还搜出两副机动车号牌、十六个锁胆;在被告人翟建轮随身携带的棕色挂包里搜出现金17000元、已开牙的车钥匙三十个、未开牙的车钥匙二十个、钳子一把、屏蔽器一个、汽车解码器二套、手机八部(其中一部手机号码为137××××9911)。2013年6月8日16时许,被告人翟宇洲驾驶粤B×××××灰色丰田小汽车行驶在惠州火车站广场时被抓获,当场缴获粤B×××××灰色丰田小汽车一辆、廖桂玲的《机动车行驶证》一本、号码为158××××2641的手机一部。3、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缴获的柳某2、朱某的财物以及挂粤A×××××假牌的丰田小轿车已经分别发还被害人柳某2、朱某和张某2。4、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上网追逃人员撤销/删除表,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5月31日对被告人翟宇洲网上追逃,2013年6月8日将被告人翟宇洲抓获归案后撤销追逃。5、抓获经过、网逃人员羁押证明、惠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移交羁押人员表,证实被告人翟建轮、翟润宏因本案于2013年5月28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翟宇洲因本案于2013年6月8日被抓获归案。6、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翟建轮、翟润宏、翟宇洲的身份情况。7、情况说明,证实翟宇洲所驾驶的涉案粤B×××××小轿车并非《机动车行驶证》上所记载的廖桂玲所有,因该车发动机号码被磨损,未能查清该车的真实情况。8、被害人柳某2、朱某、张某1、吴某、张某2的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证实涉案被盗车辆情况及价值。9、前科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翟建轮于1986年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经三次减刑后于1997年3月14日被假释,假释期限至2002年12月1日。被告人翟润宏于1992年12月2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减刑后于2007年1月5日刑满释放。10、翠香派出所2013年10月21日的情况说明,证实翠香派出所出于2013年5月28日抓获被告人翟建轮、翟润宏,翟宇洲于2013年6月8日被惠州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抓获,同年6月10日被带回翠香派出所,在审讯期间,以上三人如实交代盗窃犯罪事实,没有受到刑讯逼供。11、入所健康检查表,证实被告人翟建轮入所体检时双上肢及左肋和腰部等多处擦伤,和淤肿,左侧后脑处有一陈旧性疤痕,自诉:“抓捕时身体多处擦伤”。被告人翟润宏入所体检时双上肢有多处淤肿,右肋有一陈旧性疤痕,自诉:“抓捕时身体多处受伤”。被告人翟宇洲入所体检显示没有伤痕。12、翠香派出所2013年12月12日的两份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翟建轮、翟润宏、翟宇洲三人被抓获后审讯时的录像已过期,无法调取当时三人的审讯录像。被告人翟建轮、翟润宏、翟宇洲三人的作案地点录像机周围的相关录像已过期,现无法调取当时的录像资料。13、粤A×××××、粤B×××××作案车辆及被害人柳某2、朱某、张某1、吴某被盗车辆行驶轨迹,证实车牌号为粤A×××××、粤S×××××的小轿车于2013年5月13日6:20:37、6:20:40和6:38:54、6:39:01先后经由南向北途径港湾大道/情侣路和下栅检查站出珠海;2013年5月23日20:19:22粤A×××××作案车经由上冲检查站进入珠海,车牌号为粤A×××××、粤S×××××(套牌)的小轿车于2013年5月24日1:47:48、1:52:21和2:07:45、2:09:32先后由南向北途径港湾大道和下栅检查站出珠海;2013年5月24日8:10:49粤A×××××小轿车由上冲检查站进珠海,2013年5月25日11时许至2013年5月26日1时30分之间粤A×××××小轿车一直在前山市场附近活动,2013年5月26日1:28:24、1:30:15及1:29:04、1:30:57和1:53:09、1:55:30,粤A×××××、粤B×××××(套牌)小轿车先后经过港湾大道/美丽湾、港湾大道和下栅检查站出珠海;2013年5月13日18:37:48粤B×××××小轿车经由下栅检查站进入珠海,2013年5月14日车牌号为粤B×××××、粤B×××××(套牌)的小轿车于2:02:44、2:02:39和2:28:54、2:31:06先后经由港湾大道从下栅检查站出珠海。五、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物品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涉案被盗车辆价值,与审理查明部分一致,且鉴定意见已经通知当事人。六、视听资料。1、现场、被盗车辆、作案工具、赃物及赃款照片,证实被告人翟建轮指认缴获的挂粤A×××××牌的丰田小轿车是其从惠州东湖花园盗得并开到珠海实施盗窃的机动车,指认粤B×××××是其购买的小车,指认被缴获的盗窃机动车时使用的解码器、屏蔽器、剪线用的钳子、二付四个用于更换车牌的假牌、朱某被盗车上的财物、柳某2被盗车上的驾驶证、给翟润宏的二千元现金和解码器、缴获的用于盗窃机动车的车匙、车匙胚、锁胆;被告人翟润宏指认粤A×××××就是其与翟建轮实施盗窃时驾驶的车辆,指认从其身上缴获翟建轮给其的三把锁头、解码器、二千元现金、包里的工具和从粤A×××××车上缴获的朱某财物,并指认朱某的财物是其和翟建轮从前山和协绿城朗荣五金店门口盗得的花冠车上物品;被告人翟宇洲指认了翟建轮卖给其的粤B×××××丰田车及该车的行驶证和车钥匙。2、视频资料,证实公安机关接受媒体采访,披露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手段、犯罪情节等。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关于三名被告人的供述。经查,1、被告人翟建轮、翟润宏的入所体检表均显示二被告人身上有伤痕。2、公安机关未能提供在派出所时讯问被告人翟建轮、翟润宏的同步录音录像,也未提供抓捕受伤后立即送医院救治的情况。3、翠香派出所仅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讯问过程中未采取刑讯逼供。综上,公安机关未能提供证据合理说明被告人翟建轮、翟润宏身上伤痕的形成原因,不足以以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对被告人翟建轮、翟润宏在翠香派出所所形成的供述均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翟建轮、翟润宏当庭明确表示在看守所没有受到刑讯逼供,对被告人翟建轮、翟润宏在看守所形成的供述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人翟宇洲入所体检显示体表没有伤痕,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对被告人翟宇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翟建轮、翟润宏所做现场辨认的效力问题。经查,1、2013年5月28日15时10分至当日16时30分,公安人员押解着翟建轮对其在珠海四次盗窃的现场进行了辨认,辨认的见证人为罗坚。2、2013年5月28日15时20分至当日16时45分公安人员押解着翟润宏对其在珠海二次盗窃的现场进行了辨认,辨认的见证人也是罗坚。综上,在同一时间段内,不同侦查人员押解不同被告人对现场进行辨认,见证人却均为罗坚,取证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排除,被告人翟建轮、翟润宏的现场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关于被告人翟建轮、翟润宏、翟宇洲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效力问题。经查,1、被告人翟建轮当庭供述搜出的解码器、钳子等都是从我这里搜出来,但我不知道这些东西为什么会在车上。2、被告人翟润宏当庭供述,扣押清单中的扳手等工具是从翟建轮的包里搜出来,而不是从我包里搜出来。3、被告人翟宇洲供述其驾驶的粤B×××××小轿车及该车的行驶证和手机均被翠香派出所扣押。4、翠香派出所出具的对被告人翟建轮、翟润宏、翟宇洲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均有两名办案民警及见证人签名,扣押物品经过亦详细说明了扣押物品的经过。综上,翠香派出所作出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能够与各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且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二、关于被告人翟建轮是否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第五单盗窃的问题。经查,1、被告人翟建轮在看守所供述大约在2013年5月的一天凌晨,其在惠州惠城区东湖花园小区楼下,盗窃了一辆丰田花冠小轿车,后其将该车车牌取下,换上粤A×××××车牌自己留用。2、被害人张某2陈述其2013年5月4日18时30分将一辆灰色丰田花冠牌小车停在东湖五区北二门附近,次日早上10时许发现车辆被盗。3、公安人员在抓获被告人翟建轮时,扣押了其驾驶的车牌为粤A×××××的小轿车,该车的发动机号及车架号与被害人张某2被盗小轿车一致,且已经发还被害人张某2。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形成证据链,证实被告人翟建轮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第五单盗窃事实。对被告人翟建轮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意见,不予采纳。三、关于被告人翟建轮、翟宇洲是否实施起诉书指控第一、二单盗窃问题。经查,1、被害人吴某陈述,2013年5月12日21时许其将车停放在香洲区福星豪庭正门口,次日凌晨6时多发现车辆丢失。被害人柳某2陈述,2013年5月13日晚17时30分其将车停放在香洲区怡景花园12号商铺门口,次日凌晨6时30分左右发现车辆丢失。2、被告人翟宇洲在公安阶段稳定供述,其在2013年5月15日前两天的凌晨与被告人翟建轮在珠海盗窃了两台机动车,并辨认了盗窃地点为香洲区福星豪庭小区正门口及香洲区怡景花园12号商铺门口,其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与被害人吴某、柳某2的陈述一致。3、公安民警从被告人翟建轮处缴获了号码为137××××9911的手机和粤A×××××小轿车,从被告人翟宇洲处缴获了粤B×××××小轿车和号码为158××××2641的手机。4、根据粤A×××××、粤B×××××小轿车的行使轨迹显示,粤A×××××、粤S×××××车在2013年5月13日凌晨经由下栅检查站出珠海,粤B×××××小轿车在2013年5月13日18时经由下栅检查站进入珠海,2013年5月14日凌晨与粤B×××××车经由下栅检查站出珠海。5、从被告人翟建轮处缴获的号码为137××××9911手机通讯轨迹和从被告人翟宇洲处缴获的号码为158××××2641手机通讯轨迹与粤A×××××、粤B×××××小轿车行使轨迹一致。6、公安民警从粤A×××××小轿车上缴获了被害人柳某2被盗车辆上的驾驶证和用于盗窃汽车的解码器、锁匙等工具。综上,长期居住在惠州的被告人翟建轮、翟宇洲,在被害人吴某、柳某2车辆被盗的时间段驾粤A×××××或粤B×××××车出现在珠海,且在被害人车辆被盗时间段,与另一辆(该车与被盗车型一致,所挂车牌分别为粤S×××××、粤B×××××)共同离开珠海,再结合被告人翟宇洲的供述和从被告人翟建轮所驾驶粤A×××××小轿车上缴获被害人柳某2驾驶证的事实,以上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证实被告人翟建轮、翟宇洲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二单盗窃,粤A×××××、粤B×××××小轿车和SKF538假车牌是作案工具。对被告人翟建轮、翟宇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四、关于被告人翟建轮、翟润宏是否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第三、第四单盗窃的问题。经查,1、被害人张某1陈述2013年5月25日晚,其将车停在仁恒星园二号门门口路边,次日8时发现车辆被盗。2、被害人朱某陈述2013年5月25日晚其将车停在和前山和协绿城小区朗荣五金店门口,次日11时发现车辆被盗。3、被告人翟润宏在看守所供述,在珠海两次盗窃他人机动车,一次是在珠海市香洲区仁恒星园二号门门口,另外一次是在香洲区前山和协绿城小区朗荣五金店门口。4、粤A×××××作案车在2013年5月23日20时许经由上冲检查站进入珠海,2013年5月24日凌晨2时许,粤A×××××、粤S×××××(套牌)车经由下栅检查站出珠海,2013年5月24日8时许粤A×××××作案车由上冲检查站进珠海,2013年5月25日11时许至2013年5月26日凌晨一直在前山市场附近活动,2013年5月26日凌晨1时50多经由下栅检查站与粤B×××××一起出珠海。5、从被告人翟建轮处缴获的号码为137××××9911手机通讯轨迹与粤A×××××小轿车的行使轨迹一致。6、从被告人翟建轮处缴获被害人朱某被盗车上的《培训证书》、建设银行存折等物品以及和用于盗窃汽车的解码器、锁匙等工具。综上,长期居住在惠州的被告人翟建轮,在被害人朱某、张某1车辆被盗的时间段驾粤A×××××作案车出现在珠海,且在被害人车辆被盗时间段,与另一辆车(该车与被盗车车型一致,所挂车牌分别为粤S×××××、粤B×××××)共同离开珠海,另外在被告人翟建轮所驾驶粤A×××××小轿车上缴获了被害人朱某的财物,以上足以证实被告人翟建轮伙同他人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第三、四单盗窃,再结合被告人翟润宏在看守所的供述,足以形成证据链,证实被告人翟建轮、翟润宏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第三、四单盗窃。至于辩护人所提出被告人翟建轮、翟润宏的供述与被害人张某1、朱某的陈述在盗窃的时间、被盗车辆型号颜色、盗窃步骤等方面存在的不一致之处,被告人实施了多单盗窃,被害人均没有看到过实施盗窃的过程,双方在盗窃细节上的描述有出入符合人的记忆规律,不足以推翻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对被告人翟建轮、翟润宏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翟建轮、翟润宏、翟宇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翟建轮参与五次盗窃,金额共计318356元,被告人翟润宏参与两次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01896元,被告人翟宇洲参与了两次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25524元,其行为均已经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翟建轮、翟润宏、翟宇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翟建轮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被告人翟润宏有其他犯罪前科,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翟建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23年5月27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翟润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翟宇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8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机动车号牌6片、锁胆19个、未开牙钥匙20条、已开牙钥匙30条、钳子1把、屏蔽器1个、解码器3个、手机9部、螺丝刀扳手2个、名为廖桂玲的行驶证1本、螺丝刀1把、车牌窟封1个,依法均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粤B×××××小轿车,权属不明,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黄 香 港审判员 徐娟人民陪审员黄用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艮 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