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功民初字第2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桑清和、何金鑫等与何金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功民初字第2942号原告桑清和。被告何金鑫。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青年路375号。负责人续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负责人续莹。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清和诉被告何金鑫、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桑清和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清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镜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