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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无锡市渔港旅游服务社与张大连、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渔港旅游服务社,张大连,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088号原告无锡市渔港旅游服务社,住所地无锡市渔港社区。法定代表人颜虎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瑞琪,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辰超,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大连。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101-1号常发商业广场5栋1701-1705室。负责人蒋志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渔港旅游服务社与被告张大连、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渔港旅游服务社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渔港旅游服务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渔港旅游服务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市渔港旅游服务社负担。审判员 童 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嘉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