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信刑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张志超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志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信刑执字第213号罪犯张志超,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驻马店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6日作出(2008)驻刑少初字第0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志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二00七年二月十二日至二0一九年二月十一日止。宣判后,被告人张志超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9日以(2008)豫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10月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对其减刑一年,2013年1月22日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二00七年二月十二日至二0一六年九月十一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志超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志超2007年2月11日23时许,被告与梁某等人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张西市场将巫某、金某等人打伤。巫某后于2007年5月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系主犯。罪犯张志超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连续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省级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志超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志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二00七年二月十二日至二0一五年四月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时华军审 判 员  韩 洋人民陪审员  万 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