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拉监刑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吴双洪抢劫罪刑法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双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拉监刑执字第73号罪犯吴双洪,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现在西藏拉萨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以(2012)城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与罪犯代江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秀芳经济损失144661.69元人民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荣明经济损失17905元人民币(刑期自2012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于2012年8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西藏拉萨监狱于2015年1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各项监规队纪,认真完成监区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双洪准予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扎西多吉审 判 员 次  央代理审判员 索朗卓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尼玛央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