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民一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4-03
案件名称
钟海龙与云南建工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钟海龙;云南建工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831号原告钟海龙,男,1965年5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委托代理人孙世清、马梦婷,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建工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东郊路78号。法定代表人李正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玲玲,女,1983年1月17日生,汉族,云南建工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齐琳琳,女,1987年1月11日生,藏族,云南建工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钟海龙诉被告云南建工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原告钟海龙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建工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海龙撤回对被告云南建工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钟海龙承担,其余319元按规定退还原告钟海龙。审判员 苏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石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