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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执行字第5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洪美沓与许华侨洪尔娜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美沓,许华侨,洪尔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泉执行字第591-1号申请执行人洪美沓,女,195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许华侨,男,1963年7月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洪尔娜,女,1964年3月1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系被执行人许华侨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美沓与被执行人许华侨、洪尔娜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许华侨、洪尔娜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洪美沓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戴梅影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