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执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李爱粉与张天保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粉,张天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108-2号申请执行人李爱粉。被执行人张天保。关于李爱粉申请执行张天保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天保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天保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武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