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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民二终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谭金刚因与袁战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金刚,袁战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二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金刚,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战稳,男,195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谭金刚因与被上诉人袁战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洞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谭金刚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谭金刚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0元,减半收取14000元,由上诉人谭金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志贤审判员  刘新军审判员  马代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晓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