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亚楠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亚楠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园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张家港市亚楠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兆丰同德路。法定代表人范亚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茅惠忠。被告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351号工商大厦。法定代表人朱江,局长。委托代理人孙玉峰。委托代理人叶炜。原告张家港市亚楠汽车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家港市亚楠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亚楠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亚楠汽车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冬青审 判 员 顾凌燕人民陪审员 吴素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悦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