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劳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凯丽丝日化有限公司与章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凯丽丝日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劳初字第667号申请人深圳市凯丽丝日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立姣。被申请人章欢。委托代理人戴传熙,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凯丽丝日化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4)2207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深圳市凯丽丝日化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4)2207号仲裁裁决的事实和理由为:1、深圳市凯丽丝日化有限公司认为:深圳市凯丽丝日化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单方面提出与章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符合深圳市凯丽丝日化有限公司劳动规章制度规定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因此深圳市凯丽丝日化有限公司依法无须向章欢支付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仲裁裁决书裁决深圳市凯丽丝日化有限公司向章欢支付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错误的。其错误表现在:在仲裁阶段,深圳市凯丽丝日化有限公司提供了“9月22日事故经济损失明细”和“深圳市凯丽丝日化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给裁决委员会,同时提示有证明人和物证。但裁决委员会负责人只是口头询问章欢,章欢口头说没有发生该事故,裁决委员会负责人没有要求深圳市凯丽丝日化有限公司提供人证和物证就立即判定深圳市凯丽丝日化有限公司证据不予采信,这是与事实不符的。深圳市凯丽丝日化有限公司恳请法庭确认人证和物证后,重新作出判决。2、由于章欢对2014年9月22日事故有不可推卸责任,故申请深圳市凯丽丝日化有限公司无须支付章欢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000元。被申请人章欢答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请求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凯丽丝日化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凯丽丝日化有限公司虽提供了“9月22日事故经济损失明细”,因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相关主张不予采信,于法不悖。而且,申请人深圳市凯丽丝日化有限公司关于事故造成损失的主张亦属于事实认定问题,申请人以仲裁裁决认定该事实错误为由提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故申请人深圳市凯丽丝日化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凯丽丝日化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凯丽丝日化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王 晋 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露(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