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行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江苏润华滤清器有限公司与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当事人
江苏润华滤清器有限公司;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亚云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中行终字第000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润华滤清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丰产村1组。法定代表人杨文梅,江苏润华滤清器有限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海安县城长江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李如生,局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仲亚云。上诉人江苏润华滤清器有限公司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行初字第000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润华滤清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江苏润华滤清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润华滤清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润华滤清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春晖审判员 谭松平审判员 郁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文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