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保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保字第00001-1号申请人周某某(又名周某某)。被申请人李某某。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横民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李某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长安路支行的账户。现因申请人周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私下和解,申请人周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李某某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某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长安路支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彦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