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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执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王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179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渭城民初字第012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或杜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4330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