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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崔洪嘉诉被申请人冯柱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洪嘉,冯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崔洪嘉,男,1987年12月12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申请人冯柱,男,1980年6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人崔洪嘉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冯柱所有的吉*****号捷达轿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冯柱所有的吉*****号捷达轿车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