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二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洮南林业机械厂通榆县粮食局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洮南林业机械厂,通榆县粮食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二终字第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洮南林业机械厂法定代表人:苗树春,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忠臣,该厂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榆县粮食局。法定代表人:陈东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魏旭,系通榆县开通镇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洮南林业机械厂因与被上诉人通榆县粮食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榆县人民法院(2014)通法开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忠臣,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魏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通榆县人民法院(2014)通法开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通榆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孔庆江审 判 员 :李玉良代理审判员 :曹宝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立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