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王小刚与王春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90号原告:王小刚,男,1970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王春勇,男,1961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刚与被告王春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刚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刚自愿提出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军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向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