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乐民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乐民初字第1281号原告张某某,男,1985年12月27日生,汉族。被告王某,女,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委托《山东法制报》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6月6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7月3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现随我生活,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无共同语言。被告离家出走三年,对孩子不管不问。请求判令离婚,婚生男孩“张某”由我抚养,抚养费我自行承担。我们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被告在我处没有个人陪嫁财产。被告王某未答辩。经本院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6月6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7月3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现随原告生活。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受理原告的诉讼后,经乐陵市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及乐陵市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均证实被告现已下落不明。本院委托《山东法制报》向被告王某公告送达,“王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化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到庭。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山东法制报一份、乐陵市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乐陵市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开庭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婚后生育有一子,但现被告外出不与原告联系无法共同生活,应视为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婚生子“张某”现随原告生活,且被告外出无法取得联系,所以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原告放弃对被告婚生子抚养费的主张,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称被告在其处没有个人陪嫁财产,因被告未到庭,现无法确认,本案中不予认定,被告可另行主张。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张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郭仁水人民陪审员  石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於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