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法糖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糖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住宾县。被执行人杨某某,住宾县。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15上半年抚养费350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张某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1)宾民初字第14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兰学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 敏 来源: